(2017)皖112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畅安井盖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畅安井盖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皖112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畅安井盖有限公司,住泰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亚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来安县水口西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睿,大江水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畅安井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请求来安县新城供水有限公司协助执行,执行到位案款247348.00元,诉讼费2505元,执行费3610元,本院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字143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17)皖1122执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