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守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守云,系聋哑人,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堃,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人于建禄,青岛市中心聋校教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守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守云及其辩护人张堃以及手语翻译人于建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马守云至本市市北区x路x号青岛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盗窃耿某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窃何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人民币760元)。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马守云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何某、耿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守云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守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守云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守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马守云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守云系聋哑人;马守云无前科,系初犯;马守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马守云盗窃财物已退赃退赔,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马守云至青岛市市北区x路x号青岛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盗窃耿某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窃何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人民币760元)。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马守云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缴了所盗窃的2台笔记本电脑,该2台笔记本电脑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何某、耿某。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守云的到案情况。2、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部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何某、耿某的情况。3、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守云的身份信息。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4日11时10分左右,其看见一名陌生男子进入耿某和何某的宿舍。6、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4日,其放置于宿舍桌子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华为牌手机被盗,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马守云给其发信息,承认是他偷了其和耿某的笔记本、手机。7、被害人耿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4日,其放置于宿舍桌子上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被盗的情况。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财物的价值。9、被告人马守云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马守云对盗窃地点、盗窃笔记本进行了指认,对盗窃手机型号进行辨认、确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守云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预交退赔款人民币7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守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马守云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从轻处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动退赃退赔以及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守云能主动投案、退赃退赔并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守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马守云预交退赔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元依法发还被害人何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魁煊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