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观形、陈结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观形,陈结合,陈红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545号申请人程观形,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妍,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结合,男,1968年8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陈红莺,女,1969年1月14日,汉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观形与被申请人陈结合、陈红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观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结合坐落于金华市金磐开发区环城南路103室、03室房产和金磐开发区B7块不动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观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结合坐落于金华市金磐开发区环城南路103室、03室房产(权证号码:00××97)和金磐开发区B7块不动产[权证号码:金市国用(2002)第6-81035]。保全价值为388588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