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与罗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罗祥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680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大丰路。法定代表人:冯加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传贤,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祥宝,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与罗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3元,由济宁市兖州区山拖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