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英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明,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吴英明,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英明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啸安执行员 黄 楠执行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英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