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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英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明,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吴英明,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英明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啸安执行员  黄 楠执行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英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