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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美丽与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丽,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3行初38号原告张美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牟林荣(系原告丈夫),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法定代表人解新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丽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为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丽负担。审 判 长  应海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汪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