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胜兰、崔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兰,崔玉霞,崔春红,崔全红,臧吉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92-1号申请人:王胜兰,女,194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崔玉霞,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奎文区。申请人:崔春红,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崔全红,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臧吉奎,男,195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王胜兰、崔玉霞、崔春红、崔全红与被申请人臧吉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2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臧吉奎所有的坐落于潍城区于河街道和苑社区二组团2号楼1单元302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对鲁G×××××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臧吉奎所有的坐落于潍城区于河街道和苑社区二组团2号楼1单元302房产一套的查封及对鲁G×××××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