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与庞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侠,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吉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庞超,男,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7)吉038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150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及费用,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