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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卢先伦、冉海湾与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先伦,冉海湾,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216号原告:卢先伦,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冉海湾,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1组。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先伦、冉海湾与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先伦、冉海湾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先伦、冉海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被告承包的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旧庄体改造工程施工中劳动,经结算被告共计欠二原告工资100000元。被告在2015年6月24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被告到期未付。后经二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旧村改造工程施工中劳动。2015年6月24日,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内容为:“今欠卢福华、冉海湾工资100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结清。”后因被告一直未给付上述工资,二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卢先伦曾用名卢福华。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真实有效,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欠二原告工资100000元事实清楚,其理应支付。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先伦、冉海湾工资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江苏奥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轩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