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为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娟,李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娟,女,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后东庄三村。被执行人李为杰,男,1991年11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后东庄村64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