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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为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娟,李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娟,女,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后东庄三村。被执行人李为杰,男,1991年11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后东庄村64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