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扬与郭桂萍、潘维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扬,郭桂萍,潘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扬,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郭桂萍,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潘维福,男,汉族,铁路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杨扬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4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970元和执行费1925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的银行存款143945元。现申请执行人杨扬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桂萍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桂萍银行存款14394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