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礼峰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礼峰,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开江县新宁镇。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宏辉,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礼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远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礼峰及其辩护人罗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礼峰父亲吴某于2008年和2010年分别将位于开江县天师镇的两套住房卖给张某、肖某,该两套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2013年8月,被告人吴礼峰向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开国用(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虚假证明材料,将肖某已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产权号为20130****。2014年9月,被告人吴礼峰又向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了“海口市海口公正字第015***号”公证书、见证书和委托书等虚假证明材料,将张某已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产权号为20141020****。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礼峰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用从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骗得的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唐某借款40万元,并与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后被告人吴礼峰外出躲避,拒不归还借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礼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和履行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礼峰自行辩护称,自己不是非法占有唐某的借款,只是为了周转,且借款金额不是40万元,而是36.1万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礼峰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诈骗金额应认定为36.1万元,被告人的借款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工资、KTV房租和偿还贷款,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礼峰父亲吴某于2008年和2010年分别将位于开江县天师镇的两套住房卖给张某、肖某,该两套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2013年8月,被告人吴礼峰向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开国用(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虚假证明材料,将肖某已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产权号为20130****。2014年9月,被告人吴礼峰又向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了“海口市海口公正字第015***号”公证书、见证书和委托书等虚假证明材料,将张某已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产权号为20141020****。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礼峰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用从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骗得的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唐某借款40万元,并与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后被告人吴礼峰外出躲避,拒不归还借款。同时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吴礼峰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棠下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吴礼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被告人吴礼峰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礼峰身份情况。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6日20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棠下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09号逍遥网吧将犯罪嫌疑人吴礼峰抓获。借条,证实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礼峰向唐某借现金40万元的情况。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12月16日,唐某向吴礼峰分别转账22万元、9.1万元的情况。开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开国用(2008)第200****号土地使用权证、第20141020****号房权证、第20130****号房权证、第20141216****房他证、抵押协议、吴礼峰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买卖合同、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公证书,证实被告人吴礼峰以房屋产权为第20141020****号和房屋产权为20130****号向唐某借款40万元,后补充协议以车牌为川SK2***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和车牌为川SAP***宝马525轿车抵押的情况。开江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余额历史清单,证实吴礼峰在达州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开江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江县支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开江县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根据开江县公安局通知,对权利人为胡运端、吴礼峰的产权号为(20120****)和产权号为(20130****)的产权进行查封的情况。开江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到岗通知》、开江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通知书、送达回证、达州晚报《通知》等,证实因吴礼峰离开单位、数月未归,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6日与吴礼峰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股份转让协议》,证实2014年8月13日李2将持有的夜滟娱乐会所50%的股权以35万元转让给吴礼峰的情况。收条、开国用(2008)字第2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吴某(吴礼峰父亲)收取张某现金10万元的情况。开江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申请书、移送评估审批表、委托调查函及回复、公证书、见证书、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实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开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礼峰归还逾期借款及利息,开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告人吴礼峰涉嫌犯罪,向开江县公安局移送侦查的情况。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开江县夜滟娱乐会所没有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记录。吴礼峰账号为23175851010016*****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唐某(6212262317*****1063)于2014年12月15日转账5万元,于2014年12月16日转账22万元、9.1万元的情况。开国用(2008)第***号、第2008***号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达房权证开江县字第20130****号、20141020****号房权证,证实被告人吴礼峰向唐某借款时提供用于办理公证书的材料。个人信用报告,证实被告人吴礼峰的信用情况。被害人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初,吴礼峰找到我当时所在的达州市科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钱,说需要借40万元。我们公司要求他必须拿房产抵押,吴礼峰说他在天师镇街道有两套住房可以抵押,说其中一套租出去办的幼儿园,另一套是他母亲在住。我与公司负责人陈宏宇一起到天师镇去核实,发现其中一套确实是一家幼儿园,另一套也住了人。吴礼峰出具了这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吴礼峰的名字。我们到房管所核实了房产的真实性,看的房产证上的原产权人是吴某,房屋来源是赠与,陈宏宇还打电话给吴某进行了核实,吴某说房子是他赠与给吴礼峰的。之后我们一并到公证处对两套房屋进行了公证,办理了他权证。2014年12月15日,我就与吴礼峰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2014年12月16日,我分三次转了36.1万元给吴礼峰,剩下的3.1万元给的现金。之前我与吴礼峰签借款协议的时候就约定吴礼峰每月支付我2分的利息,所以我借款给他的时候就将第一个月的利息8000元扣除了。第二个月该付利息的时候他就跑了。2015年4月,我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发现抵押给我的房子不是吴礼峰的,而是张某和肖某的,吴礼峰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假的。法院认为吴礼峰涉嫌犯罪,就将案件移送到公安局的。证人证言:(1)李某证言,证实她在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主要负责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产权证为20130****这套房屋是吴礼峰拿土地证来按初始登记办理的;产权证为20140200****这套房屋是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的赠与方式办理的,当时来办理的手续是完备的。(2)李2证言,证实2013年5月,我和吴礼峰一起经营夜滟娱乐会所,我和他各占50%的股份,2014年7月,我将持有的50%股份转让给他,当年8月1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我以35万元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的,这35万元转让费他没有支付给我。(3)吴某证言,证实他是吴礼峰的父亲。我听说吴礼峰用假的手续到开江县房管所去骗取了张某、肖某的房产证,并抵押借钱。这两栋房屋是我修的,但是已经卖给了张某和肖某。我卖给他们的房子都是在他们付钱后签的购房合同,卖给张某的房子只有土地证,没有办理房产证,张某将房款交清后,我将土地使用证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过户。卖给肖某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4)证人曾某证言,证实她是肖某妻子。我们现在住的这套房是三层搂,面积大概200多平方米,是我们用14.2万元从吴某手中购买的,当时只写了购房合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天师镇和平街这套房屋是2008年的时候,张某向吴某购买的,吴某收到张某10万元购房款后出具了收条,并把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给张某。这套房屋总共13万多元,张某将房款全部付清了的。(6)证人张2证言,证实2014年我通过李2认识了吴礼峰。一天,吴礼峰找我说他资金周转不过来,叫我借点钱给他,过几个月就还。我就借了15万元给他,过了几个月我就找吴礼峰还钱,找了他几次。2014年12月的时候,我和吴礼峰一起到工商银行,他取了15万元转到我尾号为8524的工商银行卡上的。20、被告人吴礼峰供述,证实他是2016年6月16日20时许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09号逍遥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的。2013年我和别人合伙投资开了“夜滟”KTV,由于合伙人在后期拿不出钱来,之前还欠装修款、工人工资、酒水供货商的钱,我就在外面借款。2014年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唐某。当年12月份的时候就联系唐某找他借钱。唐某要求我必须拿房产作抵押,我想到之前用假公证书、见证书、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在开江县房管所将我父亲吴某卖给张某和肖某的两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就用这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向唐某抵押,唐某同意借款40万元钱给我,口头约定月息4分,借款协议上是月息2分,按月支付利息。之后我和唐某一起到开江县公证处对这两套房屋进行了公证,到开江县房管所办理了他权证。2014年12月15日,我和唐某签订了40万元借款协议和两套房屋的抵押合同以及我两辆车的抵押协议。相关手续办完后,唐某分三次向我工商银行卡里打了36.1万元。当时唐某和他老表一起办的我借钱的事,我给他们一人拿了1万元的好处费,付了3000元的手续费,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1.6万元,我就只收了36.1万元。到了第二个月该支付利息的时候,我手里没钱,就躲了的。这36.1万元用于支付“夜滟”房租费、员工工资、酒水款及还了外面的一些借款。我用于抵押的川SK2***丰田轿车是按揭的,我付了三、四个月的按借款后就是我父亲吴某在付按借款,车是他在用。川SAP***宝马车,我以20万元卖给了“亮儿”。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礼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和履行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被告人吴礼峰提供虚假公证书等材料,将其父亲已经卖与他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以骗取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与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对方现金36.1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吴礼峰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礼峰合同诈骗金额属特别巨大不当,应予更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合同诈骗金额应认定为36.1万元而不是40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礼峰的银行卡活期明细清楚反映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吴礼峰转款5万元,次日转款22万元、9.1万元,共计36.1万元;其他3.9万元除唐某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吴礼峰涉案金额应认定为36.1万元。其辩护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中,被告人吴礼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礼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吴礼峰合同诈骗所得36.1万元,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肖文兵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梦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