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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忠与陈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陈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564号原告刘忠,男,1987年6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陈维虎,男,1986年5月2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与被告陈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忠实交50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书 记 员  陈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