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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立林与潘贵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林,潘贵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609号原告:黄立林,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系原告黄立林之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贵权,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林诉被告潘贵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黄立林负担。审判员  牛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