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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日旺与中山市大涌镇凯胜家具厂、黄义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旺,中山市大涌镇凯胜家具厂,黄义武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756号之一原告:王日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凯胜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青岗社区横岭头山(黄继雄厂房)。经营者:黄义武。被告:黄义武,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王日旺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凯胜家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凯胜家具厂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故中山市大涌镇凯胜家具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对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故应予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胜杰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