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文迁、任立新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迁,任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迁,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任立新,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文迁申请执行任立新抵押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2)衡桃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立新名下位于衡水市丰泽街269号3栋2单元102室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