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778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杨某,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石某某,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无悖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