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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778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杨某,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石某某,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无悖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