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九义与被告赵金成、赵大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九义,赵金成,赵大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50号原告孙九义,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赛村。被告赵金成,男,成人,汉族,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被告赵大同,男,成人,汉族,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九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九义负担。审判员 陈 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