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恒松、赵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恒松,赵雄,侯秀云,鲍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林恒松,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赵雄,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侯秀云,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鲍才忠,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林恒松与被执行人赵雄、侯秀云、鲍才忠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雄已履行24500元,剩余25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雄、侯秀云、鲍才忠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雄、侯秀云、鲍才忠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雄、侯秀云、鲍才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恒松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