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丐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丐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825号原告: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法定代表人:林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美,该公司员工。被告:金丐奶,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丐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永嘉县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杨传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