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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维锋与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锋,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维锋,男。被执行人王长华,男。申请执行人郭维锋与被执行人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维锋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长华归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维锋提供被执行人王长华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长华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长华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扣划王长华个人住房公积金1005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申请执行人郭维锋已领取执行款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已上缴长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