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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汪圣淑与被告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圣淑,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10号原告:汪圣淑,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圣军(系汪圣淑胞弟),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告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纳斯食品旗舰店),住所地山东济宁同济大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振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汪圣淑与被告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汪圣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圣淑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圣淑撤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汪圣淑负担。审 判 长  肖 俊审 判 员  邓长颖审 判 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