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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施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崇福路71号。法定代表人:蔡宇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海,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兜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施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工程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