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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382徐忠峰与陈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峰,陈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82号原告:徐忠峰,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忠峰与被告陈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徐忠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计633元,由原告徐忠峰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君本案缓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