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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俊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俊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893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俊豪,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俊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湖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