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家响与赵安中、陈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响,赵安中,陈海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318号原告:高家响,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安中,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陈海峰,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响诉被告赵安中、陈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家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家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高家响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解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