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家响与赵安中、陈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响,赵安中,陈海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318号原告:高家响,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安中,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陈海峰,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响诉被告赵安中、陈海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家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家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高家响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解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