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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忠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忠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忠福,男,1951年11月1日生,彝族,城镇居民,云南省石屏县人,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住所地: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号。负责人:高建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职工,住石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向红,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职工,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陆忠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2日向上诉人陆忠福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陆忠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忠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陆忠福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莫云辉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希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