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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王晓蓉、吕巍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王晓蓉,吕巍巍,蔡静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757号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庄1号楼201-205室。法定代表人:胡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蓉,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吕巍巍,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蔡静意,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蓉、吕巍巍、蔡静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晓蓉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75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13日的利息为2722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850元;2.被告吕巍巍、蔡静意对被告王晓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王晓蓉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75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13日的利息为2641.5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吕巍巍、蔡静意签订编号为2017台椒民保字022408号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吕巍巍、蔡静意均为被告王晓蓉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7台椒民借字022408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借款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被告王晓蓉不履行本合同债务,无论原告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被告王晓蓉自己所提供、原告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被告吕巍巍、蔡静意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被告吕巍巍、蔡静意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吕巍巍、蔡静意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晓蓉签订编号为2017台椒民借字022408号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晓蓉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借款综合费率为月0.88%,由借款利率和委托借款服务费率组成,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88%,若被告王晓蓉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本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息。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晓蓉签订《分期还款清单》一份,约定,被告王晓蓉于2017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32500元并支付利息953.33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本金32500元并支付利息886.6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归还本金32500元并支付利息572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归还本金32500元并支付利息324.13元。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向被告王晓蓉交付了借款130000元。借款交付后,被告王晓蓉未按约还本付息,仅于2017年4月14日、4月20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7500元,并支付利息2500元;除此之外,未再还本付息。被告吕巍巍、蔡静意亦均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7年7月13日,被告王晓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500元、利息26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13日的利息为2641.5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吕巍巍、蔡静意对被告王晓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1211元),诉讼保全费1050元,合计2201元,由被告王晓蓉、吕巍巍、蔡静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