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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某、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农民,1971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显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宋某,女,汉族,农民,1970年7月2日出生,现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邓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婚生女邓宋倩2017年3月至7月份的抚养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存款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