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保平与被告缪海军、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平,缪军平,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34号原告魏保平,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缪军平,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刘海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保平与被告缪军平、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保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缪军平、刘海霞所有的房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李勇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缪军平、刘海霞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李勇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三、缪军平、刘海霞、李勇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缪军平、刘海霞、李勇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缪军平、刘海霞、李勇军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缪军平、刘海霞、李勇军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乔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