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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程华与陈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陈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华,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陈祝,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祝之夫丁邦怀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