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与冯正强、封丘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冯正强,封丘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4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正强,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07月13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封丘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与冯正强、封丘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封丘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封丘县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xxxx元存款,(账号:62179949100xxxxxxx8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x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