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霆、杨吉婧玉与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霆,杨吉婧玉,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003号原告:张霆,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原告:杨吉婧玉,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心A座25楼。法定代表人:郭勇。委托代理人:倪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张霆、杨吉婧玉诉被告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张霆、杨吉婧玉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97元,原告张霆、杨吉婧玉于2017年7月28日领取缴费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张霆、杨吉婧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霆、杨吉婧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