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981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荆州市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向红,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