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林口县古城镇新立村扶贫互助社与王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古城镇新立村扶贫互助社,王念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1132号原告:林口县古城镇新立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林口县。法定代表人张学富,男,职务理事长。被告:王念祥,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口县古城镇新立村扶贫互助社诉被告王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口县古城镇新立村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8元减半收取49.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荆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