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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军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军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022号原告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阳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彦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旭,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军甫,男,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军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赵军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军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州市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董玉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