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行军、王宁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行军,王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行军,男。被执行人:王宁宁,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宁宁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史口分理处的账户中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