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国政、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政,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
案由
车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608号申请人刘国政,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李军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国政与被申请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库有限公司位于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所有的院内两幢仓库(xx幢、xx幢)及柏城街道办事处xxx北段路东门面房12间。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库有限公司位于西平金粒粮食购销集团车站库有限公司所有的院内两幢仓库(xx幢、xx幢)及柏城街道办事处交通路北段路东门面房xx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