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31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