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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31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