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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达火与邵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达火,邵辉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18号原告:罗达火,男,彝族,四川省九龙县人,村民。被告:邵辉琼,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罗达火与被告邵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罗达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达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达火撤诉。案件受理费6393.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马 英审判员 牛 丹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衣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