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05牛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05号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健,男,1997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8日释放。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牛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牛健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9839.85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蔡某、尹某人民币8474.85元,退赔给被害人陶某人民币1100元,退赔给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65元。原审被告人牛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健撤回上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羚 麒审判员 蒋伟审判员纪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