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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茂友与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友,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691号原告:吴茂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亚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刘云香。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刘云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茂友诉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茂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茂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2、判决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460000元(从2013年9月29日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3、判决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9日,被告刘云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茂友借款,原告吴茂友当天即向被告刘云香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转账500000元,被告刘云香向原告吴茂友出具借条,约定在2015年6月份偿还借款本金,否则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2015年9月,被告吴茂友仍未还款。2015年9月23日,被告刘云香在原借条上进一步作出承诺,承诺在2015年10月还清本金500000元,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两年利息240000元在2016年中秋节之前还清,否则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且被告刘云香在借条上注明,本金未还,用房产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吴茂友多次要求被告刘云香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吴茂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吴茂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借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500000元借款的事实。证据二,个人现金汇款回单,拟证明原告在2013年9月29日向被告刘云香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转账500000元的事实。证据三,企业信息查询报告,拟证明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系被告刘云香注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告刘云香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云香系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13年9月29日,被告刘云香向原告吴茂友借款,原告吴茂友通过银行现金转账方式向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刘云香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6月偿还借款本金,否则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2015年9月23日,被告刘云香在上述借条上再次注明“本款在2015年10月还清,余下240000元利息在2016年中秋节前还清。如未还清,按月利率3%计息”。因至今被告刘云香、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均未向原告吴茂友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故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云香向原告吴茂友借款500000元,有原告吴茂友提交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回单为证,且被告刘云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推翻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吴茂友、被刘云香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刘云香系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借款由原告吴茂友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汇入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且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推翻共同借款的事实,故对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吴茂友提出由被告刘云香、被告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对原告吴茂友主张的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利率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故对原告吴茂友提出的由两被告向其偿付利息460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3年9月29日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吴茂友偿付借款500000元,偿付利息4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刘云香、大冶市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