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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广芝、杨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广芝,杨小兰,蒲晓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广芝,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铭国,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兰,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蒲晓恩,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普贤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山广芝因与被申请人杨小兰、蒲晓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广芝申请再审称,没有证据证明蒲晓恩对山广芝赔偿间接损失7000元是被损车全部停运损失,请求赔偿停运损失145665.78元;阆中市��新汽修厂出具的车辆修理情况《证明》,法院没有进行质证和采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山广芝的再审申请理由审查如下:1.关于没有证据证明蒲晓恩对山广芝赔偿间接损失7000元是被损车全部停运损失,请求赔偿停运损失145665.78元的申请再审理由。蒲晓恩和山广芝在事故发生后达成协议,由蒲晓恩对山广芝赔偿间接损失7000元。现山广芝主张蒲晓恩赔偿的7000元是预支的间接损失,但没有提供双方对修车时间以及如未按时修好车的间接损失计算,损失该谁赔偿等明确约定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蒲晓恩等无故拖延,造成其车辆长期不能营运,原审对山广芝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2.关于阆中市华新汽修厂出具的车辆修理情况《证明》,法院没有进行质证和采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原审法院依据查���的案件客观事实,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广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