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度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时跃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度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时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督11号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度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静莹,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2008级法学院,身份号码440202198911250329,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燕旋,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丽日庄西区15栋401房,身份号码445122199210123529,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唐时跃,男,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被申请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住址,该地址申请人已尝试邮寄显示无法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给被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度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