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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7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强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强,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780号原告:冯强,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311913643)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仲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法定代表人:高勤。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701-706室。法定代表人:陆野军。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2幢300室。法定代表人:钟稳。原告冯强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起诉材料,并于当日向冯强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478元。冯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但冯强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庆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