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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钟卫亮与沈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亮,沈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3013号原告:钟卫亮,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沈炳荣,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钟卫亮诉被告沈炳荣、周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卫亮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同年5月3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卫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角梅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8日,被告沈炳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自借款日起至2014年4月6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案外人王柏泉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被告沈炳荣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卫亮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炳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高 庆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