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李铁檩、于跃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李铁檩,于跃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91号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住址:肃宁县尚村镇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109616140A法定代表人:郭志欣,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13292319520422221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河北轻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兴,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职工,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肃宁县,。被告:李铁檩,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尚村镇北大史村。身份证号:130926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成,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于跃成,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李铁檩、于跃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河北肃昂裘革有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富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翟汝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