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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21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人民陪审员  陈 怀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