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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晨、年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年君,杨丽,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张晨,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年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杨丽,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龙兴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458445。法定代表人:年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5945412。法定代表人:年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年君、杨丽、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