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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光与李明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李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5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被执行人:李明雪何光与李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明雪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光的担保人王振栋以其名下位于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35栋,建筑面积27.7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振栋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35栋,丘地号:4-104/22-52112,产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1669**号,建筑面积27.7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李明雪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美宏 微信公众号“”